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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入刑?,醉駕上路被查

為從嚴懲處醉駕行為,遏制酒後肇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刑法修正案(九)作了補充規定。具體法條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知,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被查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醉駕上路被查,要入刑?

在法律諮詢平臺上,經常會看到相關的諮詢,比如“駕駛機動車含酒量100mg/100ml會受到怎樣的處理”、“如果醉駕,但沒撞到人,只是把公家的護欄撞爛了一點點,把自己摔傷了,我有駕駛證,也是第一次醉駕,酒精度111.5,如果法院判有沒機會判緩刑”、“酒駕驗血131,沒有糾紛,沒有前科,態度也很好,一般會怎麼處理”。據公安部給出的資料,截至2018年9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22億輛,其中汽車2.35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4.03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達3.63億人。機動車數量迅速增長的同時,其中特別是醉駕行為屢禁不止,為遏制酒後肇事犯罪,醉駕入刑,國家強制懲罰措施導致大家加大了對危險駕駛罪的關注力度。現在我們團隊就來和大家簡單說說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狀態,此時要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還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在道路上,二是駕駛機動車。如何判斷是不是“道路”,關鍵是有無具備道路的公共性特徵,即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如果僅僅是隻允許本單位的車輛進出的則不屬於道路。關於機動車的範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大家可能會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等同於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下稱超標車)是否也屬於危險駕駛罪有疑問,這一點是存在爭議的,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屬於危險駕駛罪,比如最近首例因醉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雖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鑑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車本身危險很大,切記勿醉駕開車。

危險駕駛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明確列出了7種具體的情況,還有一條兜底性條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二)(三)(四)(五)這四種情形在我們身邊是比較多發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仍開車或者行駛在車流量一般較大、車速較快的道路,鬧市區等行為是屬於危險駕駛罪的加重情節。(六)(七)則是從駕駛者的主觀惡性的角度出發,如果曾經因酒駕被處罰過,不知悔改,再犯的;或者大量新聞報道過的各式阻礙檢查的“新舊式”行為,比如在酒駕被查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逸,在接受檢查時大量飲酒、死纏爛打等等,這種情形下視主觀惡性大小來量刑。至於兜底線條款,只有體現出駕駛行為危險性程度較高、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的其他情形,才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醉酒駕駛的危害極大,檢視全國影響較大醉駕駕駛案,像孫偉銘案,孫偉銘醉酒在成都市內駕車,連撞5車,造成4死1傷,是第一個因交通肇事被判處死刑的案例。我國將危險駕駛罪歸入到刑法中,提高對酒駕等行為的懲罰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作用。當然,杜絕酒駕最根本還是要靠大眾樹立安全意識,拒絕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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