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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反悔

  案情:張某(男)與唐某(女)是國中同學,雙方至國中畢業後就沒有見面。後在雙方父母的撮合下兩人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唐某便發現原來張某在婚前就有一個要好的女朋友,與自己結婚完全是父母的意願。唐某想離婚卻發現自己有了孩子,張某知道後提出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唐某將孩子拿掉,自己願意將自己的房屋產權的三分之二作為補償,唐某同意,雙方也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唐某將孩子拿掉後,要求張某將房屋產權的2/3變更到自己名下,張某拒絕。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將房屋產權的2/3變更到自己名下。張某同意離婚。

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反悔,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爭議焦點:一方簽訂《離婚協議後》後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經濟補償金。

  裁判規則: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是為離婚目的簽訂,雙方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是該協議所附條件未達到,法院不能直接依據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女方是基於對經濟補償的信賴才做流產術,對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嚴重損害,生活能力下降,故法院要求被告張某給予被告唐某10萬元經濟補償費。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