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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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做出之後如何變更?

鄒某早年喪妻,有長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結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週歲。鄒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鄒某因偏愛兒子,於19835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其死後,全部遺產存款2萬元和房屋1套由甲與丙繼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對鄒某的生活和身體狀況不聞不問,鄒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婦的周到照顧,遂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將其1萬元存款給乙,房屋1套給未成年的丙。19838月鄒某病重住進醫院,正值此時,丙和同學打架致殘,甲對鄒某的病情毫不關心,鄒某極為惱怒,在其彌留之際,當著三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將其所有遺產由乙1人繼承。鄒某去世後,甲持其父自書遺囑,乙根據鄒某的口頭遺囑均要求繼承其父遺產。

遺囑做出之後如何變更?

公民立遺囑後,並非不能更改,由於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使得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情況發生改變,這時立遺囑人便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變更遺囑的行為。但遺囑的做出畢竟是一種法律行為,所以《民法典》對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公民變更遺囑的,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變更遺囑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來說,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製作新遺囑,用以改變原遺囑的內容。第二,提出變更原遺囑的宣告,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式進行。

 

在上述案例中,鄒某做出的遺囑可以說都是其真實意思的體現,新的遺囑可以改變原遺囑的內容,鄒某所做的三次遺囑,最新的是其口頭遺囑,醫生可以作為見證人,鄒某最後立下的口頭遺囑是有效的。乙可以根據鄒某的口頭遺囑要求繼承其父親的財產,甲所持自書遺囑已經被口頭遺囑所替代。但是,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丙尚未成年且已經是殘疾,鄒某的口頭遺囑剝奪了未成年又有殘疾的丙的遺產份額,違反了《民法典》中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其口頭遺囑在內容上部分無效。所以,鄒某的遺產在給丙保留了必要的份額之後,其餘應該全部由乙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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