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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大資料報告——貨拉拉車輛遭受保險拒賠情形及應對指南》

一、前言

《保險大資料報告——貨拉拉車輛遭受保險拒賠情形及應對指南》

二、大資料報告來源

三、檢索結果

四、法院裁判規則及律師分析建議 

(一)拒賠理由一:使用非營運車輛進行營運,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1)法院通過哪些證據來認定車輛改變營運性質?

2)如何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3只要改變了車輛營運性質保險公司就能拒賠,還是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才能拒賠? 

4車輛改變性質若不是交通事故產生的近因,保險是否能夠拒賠?

5《保險法》第52條屬於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6承保前車輛就在營運貨某拉,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74500千克以下車輛統一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不存在改變營運性質,保險能否拒賠?

(二)拒賠理由二:駕駛營運車輛而不具備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三)其他拒賠理由:超載/違反安裝裝載、不承擔停運損失

五、總結 

 

一、

前言

 

貨某拉是一家同城貨運叫車平臺,2013年成立於中國香港,截至20228月,貨某拉業務範圍已覆蓋352座中國內地城市,月活司機達66萬,月活使用者達950萬。在當下,許多車主註冊成為貨某拉司機,通過線上接單、線下送貨的方式,藉助於網路平臺將家庭自用汽車從事全職或者兼職短途貨物運輸服務,以賺取一定的服務費。基於此背景,從事貨某拉運輸服務的車輛發生車損或人損事故時,大多數保險公司會以案涉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等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這也導致近年來關於此類事故的保險糾紛案件顯著增加。但事實上,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真的合理嗎?

 

我們團隊圍繞保險拒賠原因,對檢索到的2018213日至20221030日期間全國各地法院有關貨某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的172件案件,進行資料分析和裁判觀點整合,並進一步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再提出針對性的應對建議,以期對當前面臨或將來可能面臨相關糾紛的個人、企業及律師同行有所幫助。

 

二、

大資料報告來源

 

裁判時間:2018213日至20221030日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地域:全國文書型別:判決書案件數量:172件(一審案件)資料採集時間:20221030

 

三、

檢索結果

 

2018213日至20221030日期間全國範圍內的有關貨某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以及保險糾紛案件中,以廣東省最多,有68件,其次是江蘇、浙江、山東、北京等省市,究其原因主要是貨某拉2013年在香港成立,2014年進入大陸市場,並率先在粵港澳大灣區等城市拓展業務。

 

通過對近五年的案件數量逐年統計發現,有關貨某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案件在2018年至2021年每年成倍增加,2022年截止到10月份的生效裁判案件也已經達50件。

 

在這172件案件當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包括部分賠償)的案件有102件,佔比59%;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案件有70件,佔比41%。雖然整體來看保險公司賠付率略高,但對比來看這型別案件保險公司的拒賠率已相對較高。

 

通過檢索、分析案件,編者歸納涉及貨某拉的案件,保險公司拒賠理由90%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餘10%主要有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違反安全裝載事故後逃逸或離開現場以及不承擔停運損失等。但是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是否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車輛使用性質與保險事故因果關係如何認定?下文將對相關保險拒賠理由進行具體研究分析,並針對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提出對應建議。

 

四、

法院裁判規則及律師分析建議

 

(一)拒賠理由一:使用非營運車輛進行營運,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1、資料分析

172個案件中,有151個案件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為:駕駛員駕駛非營運車輛,卻註冊使用貨某拉營運車輛,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這是涉及貨某拉車輛保險拒賠的第一大理由。而在151個案件中,有90個案件法院判決需要賠償,有61個案件法院判決支援保險拒賠。

 

2、保險拒賠依據:某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

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爭議焦點+典型案例

 

1)、法院通過哪些證據來認定車輛改變營運性質?

通常貨某拉司機都是用自己的手機進行接單、載貨,要取得司機使用車輛進行營運的證據並不容易,如果僅憑藉車身外貼著貨某拉,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車輛改變營運性質,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比如:駕駛員在庭審中自認、駕駛員在交警大隊的筆錄確認在接單、手機中貨某拉APP截圖、貨某拉公司提供的車輛訂單資訊(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通過庭審發問確認、載貨數量明顯超過自用時可推斷在載貨營運。需要強調的是,此時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若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車輛改變營運性質,則法院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認定車輛改變營運性質】相關判決

2020)渝0120民初5696

xxx號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但在車身側面及後面均顯示有貨某拉字樣,駕駛室後座椅拆除。發生本次事故時,裝載有大量的桶裝食用油。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且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並且認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所以被告劉擅自改裝渝xxx號車、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裝車輛、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情形符合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約定。

 

2020)粵0306民初12728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某某聯合財險深圳分公司申請向案外人深圳依時貨某拉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詢問,深圳依時貨某拉科技有限公司與2021525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經後臺查詢,朱某某(身份證號碼4115031988××××××××)於201837日使用車牌號粵B×××××號車輛註冊加入貨某拉-司機版APP平臺。目前該司機已銷戶。該司機於201932914:13:28通過該平臺搶接貨運訂單153956318776,並於當日16:23:13完成訂單任務。

 

2021)粵0304民初23566

本案中,根據被告提交的電話錄音顯示,被告在事故發生後通過電話向原告核實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告在電話中自認在事故發生時是幫別人送貨回來,300多塊一趟,被告工作人員問你是幫自己送貨的還是在貨某拉、快狗打車那裡幫別人拉的貨,原告回答幫別人拉的。結合涉案車輛在發生事故時,車身貼有快狗打車拉貨搬家運東西的標,可以認定發生涉案事故時,涉案車輛處於營運狀態。

 

【無法認定車輛改變營運性質】相關判決

2020)浙0402民初6101

考慮本案情形,原告所有的涉案車輛本身即為貨車,運送貨物系該型別車輛的正常用途,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改變了使用性質,且因此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至於被告主張車輛非營運投保,實際從事營運活動的問題,所謂營業運輸,根據保險條款釋義及社會通常理解判斷,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以車輛常態化從事社會運輸牟利為目的,從本案現有證據看,被告現有舉證亦不足以作出相關認定。

 

2021)陝0116民初13849

被告某某財保陝西分公司辯稱由於原告改變了車輛用途,與投保時不符,故其公司在商業險中不予賠付。但其僅提供了事故發生時的車輛照片,系孤證,不足以證明其辯稱理由的成立,故本院依法對其辯稱理由不予採信。

 

2018)川0112民初3707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的渝C×號車儘管在車輛側面及後擋風玻璃處貼有貨某拉標識,但僅是被告張某某依約對貨某拉進行相應的宣傳,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且事發時渝C×號車上並未載有貨物,事發時並不存在拉貨行為,無證據證明渝C×號車長期存在營執行為,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故對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在商業險範圍免賠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援。

 

 

2)、如何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某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內,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即使有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認定上仍然存在較大的自主裁量性。有的法院認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必然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有的法院根據頻率來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有的法院則認為營運不必然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有的法院認為從事貨某拉業務是在合理使用車輛。

 

【認定改變營運性質必然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相關判決

2020)粵1972民初11048

因被告徐某某駕駛粵S*****號貨車用於替他人送貨,導致出行路線不固定,出行頻率提高,在途時間加長,使用範圍及行駛區域擴大,勢必顯著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事故概率也會顯著提高,被告徐某某改變了粵S*****號貨車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2020)京0105民初63701

案中,呂某某×××車輛用於貨某拉運營,且屬於常態化運營,案涉事故前1天(714日)該車接單達5次,事故前3天累計接單達10次。某某北分有理由認為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了保險事故,進而拒賠。

 

2021)粵0605民初27213

該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從事了網約貨物運輸行為,對比車輛登記資訊及投保資訊,屬擅自改變被保險車輛的非營運性質,這種改變具有重要性、持續性的狀態,並非一時變化。本起事故發生在夜晚2253分,雖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某某在事發時從事網約車營運服務,但是由於網約車屬於營運車輛,事發之前的業務量可能會影響駕駛人的身體精力,進而使得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綜上,被告陳某某的行為足以構成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即使改變性質也無法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相關判決

2022)贛0123民初1191

本院認為,被告甘某某承認是營運,但不能認定增加了風險,在出事當時也是在拉貨出事,符合該貨車經營性質,況且被告某某公司商業保險單上只是寫了改變性質車主只是通知義務,沒有免責條款,保單背面也沒有保險條款,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不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不予支援。

 

2020)浙0782民初11479

被告辯稱原告駕駛的車輛從事營業性貨運,屬商業險免賠範圍,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涉案車輛本身屬於貨車,原告自己從事拉貨業務系合理使用投保貨車,並未導致該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引發事故。

 

2022)粵0112民初5955

本院認為,案涉粵A×××××號車輛種類為輕型廂式貨車,其設計用途就是運載貨物,是否用於營運並不能明顯導致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3)、只要改變了車輛營運性質保險公司就能拒賠,還是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才能拒賠?

認定了車輛確實屬於改變營運性質,危險程度也顯著增加後,問題又來了,是否需要事故發生時車輛在營運過程中保險公司才能拒賠?有的法院認為只要從事過營運活動,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就變大,無論事故發生時是否在營運保險公司都能拒賠。有的法院則認為,事故發生時若車輛沒有在營運,風險就沒有增大,保險也就不能拒賠。

 

【只要改變營運性質,無需事故發生時正在營運】相關判決

2021)京0106民初25579

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並設定了不同的保險費費率。相較於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的執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故無論從社會常識的角度還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預估角度,營運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概率更大,因而營運車輛的保費遠高於家庭自用的車輛保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致使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

 

2021)粵0304民初35208

不論發生事故當時車輛是否處於營運狀態,都可能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使用範圍擴大,進而可能使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原告辯稱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處於營運狀態,故危險程度未增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事故發生時車輛正在營運的,保險公司才能拒賠】相關判例

2020)粵0606民初1934

雖然保險條款約定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但是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雖然被告莫某某平時有使用粵X*****號小型麵包車進行貨運,但事發時正在接送其小孩上學,並不屬於營運狀態,車輛的危險程度並沒有增加,不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保險限額內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進行賠償。

 

2021)粵0604民初18584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於20201224日,根據深圳貨某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函覆的內容可見,案涉車輛於20201224日不存在訂單記錄,兩被告亦確認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於空車狀態,則案涉事故並不同時具備前述兩個條件。綜上,因被告某某順德支公司未能證明案涉事故屬於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事故,則被告某某順德支公司稱其在三者險範圍內應予以免責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被告某某順德支公司應對案涉事故在三者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2021)粵0306民初2697

據被告貨某拉公司所提交事故發生當天被告陳某某貨某拉平臺的訂單狀態,其中顯示陳某某202091203分完成送貨訂單,後截止至事故發生時其均未在貨某拉平臺上再次承接任何訂單,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三)項雖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本案中被告陳某某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在貨運平臺上承接運輸訂單,並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

 

4)、車輛改變性質如果不是交通事故產生的近因,保險公司是否能夠拒賠?

所謂近因是指保險損害結果發生之前,在一系列的原因當中篩選得出的,對造成損失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編者在案例檢索中發現,有少部分法院認為即使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與事故發生也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支援保險免賠。

 

【典型案例】

2020)浙0402民初6101

其次,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原告負次要責任。換言之,即使被保險車輛改變了使用性質,但也不屬於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具有決定性因果關係。因此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條件,不能適用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被告關於免賠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2021)閩0181民初3963

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謝某某拆除車輛座位導致閩A5××××的小型麵包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也未認定謝某某拆除座位裝載麵包的行為與本次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某某福州公司的免責主張缺乏依據,故對某某福州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依法不予採納。

 

2020)渝0112民初29427

本院認為,首先,案涉車輛雖在貨某拉平臺上註冊,但被告藍2020611日之後便未在貨某拉平臺接單,本案中無證據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藍正在從事營執行為;其次,保險合同關於何種情況屬於機動車改裝情形約定不明,即使案涉車輛的座椅被拆卸,但並無證據能夠證明案涉車輛因座椅被拆卸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第三,本次事故的發生是藍的不當駕駛行為導致,本案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車輛座椅的拆卸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商業險免賠的理由,其主張不能成立。

 

5)、《保險法》第52條屬於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52條賦予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同時保險條款中也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條款約定,那麼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基礎上,保險公司以此拒賠是否還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才能拒賠?大部分法院仍然認為保險公司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才能拒賠,少部分法院則認為法律未規定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無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就能拒賠】相關判例

2022)浙0281民初2138

本院認為,關於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系《某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賦予保險人的法定抗辯權,該條款效力並不因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受到影響。

 

2021)蘇1204民初4184

本案中被告施的車輛由非營運車輛改變為貨某拉營運車輛,其用途的變更使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適《某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施與被告人某某通港閘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從而可以確定兩被告之間享有合同解除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確定了被保險人車輛性質的變更,法定義務是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最高院公報案例,裁判理由主要是從營運活動與家庭自用的區別加以論述,並未提及免責條款問題,可見,最高院也不認為涉案條款系免責條款。本案被告施在人某某通港閘公司投保時屬於非營業用車,但其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時未通知人某某通港閘公司,案涉車輛被改變成營運車輛,導致其服務人群擴大,超出自用範圍,必然導致車輛行駛次數和里程、載重、範圍等改變,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依據《某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施某某、施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被告人某某通港閘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仍然需要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相關判例

2022)魯0682民初2386

本院認為,從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來看,已將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閘,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作為責任免除條款列入其格式條款中,但被告保險公司無證據證實已將上述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且投保人聶某某稱不知道保險條款,故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不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對被告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2021)粵0306民初2697

被告某某某保險公司提交了電子保單以證明被告陳某某在《投保人宣告》中籤字確認已收到保險條款及保險人已明確說明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訴訟過程中被告陳某某表示對該條款並不知曉。本院認為,上述免責條款屬於減輕保險人責任並與被保險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理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但電子保單中並未以特殊字型或者文字形式提示被保險人注意相關免責條款,也沒有采用加粗下劃線等方式要求被保險人注意相關內容,亦未明確提示投保車輛若用於營運將導致保險免賠,故其並沒有盡到重點提示說明義務,依據《某某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規定,該格式條款內容應屬無效。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陳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將車輛用於營運,該免責條款也應屬無效。綜上,被告某某某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免賠,本院不予支援。

 

6)、承保前車輛就在營運貨某拉,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如果是承保前車輛就已經在營運貨某拉,部分法院認為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也就不能以此拒賠。

 

【相關判例】

2021)浙0803民初2678

本院分析認為,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時應當根據車輛種類、使用性質等收取承保的相應險種的保費。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綜合考慮保險標的用途、使用範圍、所處環境、使用人或管理人等因素的改變等,且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結合當事人陳述,被告羅某某在辦理保險合同前已經在貨某拉平臺從事貨物運輸服務,且其在發生事故時也並非處於運輸貨物期間,故不能認定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20)粵0303民初38796

根據當事人陳述,涉案車輛並非在保險期間改變使用性質,而是在投保時即為營運車輛,不存在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被告某某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知道涉案車輛的使用性質後,未在法定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在本案訴訟中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主張拒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7)、4500千克以下車輛統一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不存在改變營運性質,保險能否拒賠?

常見的貨某拉車輛都是小型麵包車,大部分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根據《某某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也就是說,4500千克以下的車輛即使從事營運,也可以登記成非營運車輛。案例中也有部分法院採納這一觀點,認為從事經營性貨運業務不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也就不能以此拒賠。

 

【相關判例】

2021)蘇0481民初8736

登記為非營運與是否從事經營行為並無必然對應關係,案涉輕型欄板貨車從事貨物運輸行為未變更使用性質。201932日新修訂的《某某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根據該條,對於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貨運車輛,無論為自己還是不特定他人從事運輸行為,行駛證都不需要登記為營運。即登記為營運非營運僅為運管部門基於道路運輸管理需要而進行的區分,與是否從事經營性行為並無必然對應關係。故案涉輕型欄板貨車總質量為3495千克,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並無不當,其從事經營性的貨物運輸業務不屬於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2022)魯0983民初1945

對於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貨運車輛,無論是為自己還是不特定他人從事運輸行為,行駛證都不需要登記為營運或辦理登記經營手續。即登記為營運非營運僅為運管部門基於道路運輸管理需要而進行的區分,與是否從事經營性行為並無必然對應關係。本案中,涉案輕型欄板貨車載重2315千克,無須辦理營運證,故本案輕型欄板貨車從事經營性貨運業務不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不符合《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約定的情形。

 

4、律師分析及建議

即使是看似簡單的拒賠理由,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也紛繁雜多,此前編者已寫過不少關於保險法中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文章(詳見往期文章),本文不再贅述。如在案件中遇到了保險公司以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拒賠理由,編者提供以下應對思路:

 

1、保險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2、從舉證責任的角度應當由保險公司來證明車輛改變了營運性質,需考量保險公司所提供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如果僅僅是憑車身所貼標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3、保險公司還需要舉證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即營運車輛是否必然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4、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改變營運性質是否屬於事故發生近因,是否符合保險公司的免賠條款。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a、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b、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c、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所致。

5、即使車輛從事過營執行為,事故發生時未在營運狀態是否符合保險公司的免賠條款。

6、保險一年一買,投保時是否就在運營貨某拉,保險公司是否盡到相應審查義務,以及是否屬於改變營運性質。

7、車輛是否因為質量4500千克以下才登記為非營運性質,該登記無法直接證明車輛性質,麵包車/貨車本身就應該用來運輸貨物,不屬於改變營運性質。

 

 

(二)拒賠理由二:駕駛營運車輛而不具備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1、資料分析

172個案件中,有5個案件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為駕駛員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而5個案件中僅1件判決保險公司拒賠,有4件判決結果為保險公司需要賠償。4件中有3件因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而判賠,另1件判賠理由為未盡審查義務。

 

2、保險拒賠依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

下列情況下,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3、經典案例

【保險拒賠】相關判決

2018)蘇0507民初7132

故本院根據上述證據認定,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對商業險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某某公司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事故發生時某某公司的駕駛員董綱領駕駛營運車輛而不具備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故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就商業險部分拒賠理由成立。

 

【法院判決賠償】相關判決

2020)鄂0105民初5137

被告某某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抗辯主張被告邱某某無貨運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中約定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條款並未明確說明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何證書,且被告某某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宣告顯示,投保人被告中新建築公司蓋章時間為2019117日,與投保簽單時間(2019710日)不符,故不能認定被告某某財險武漢市分公司就駕駛員必須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對被告某某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抗辯主張本院不予以採納。

 

2019)粵0306民初10814

關於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沒有營運證、肇事司機即被告曾某某沒有從業人員資格證為由,主張免除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公司,明知營業性機動車的駕駛員需要具備相關從業資格證,其在接受商業三者險投保時就應當對投保人是否取得相關許可證書進行審查,而不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才要求投保人提供相關材料。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承保前的審查義務,故其關於在三者險限額內免除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律師分析及建議

這類拒賠理由經常出現在貨車、拖掛車案件中,從編者經辦的大量相關案件的實務經驗出發,除了上述裁判規則,還可以從以下角度突破:

1)保險免責條款效力問題

a、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險條款中關於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時保險人免責的規定,事實上屬於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不能據此免除保險人責任。

b、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舉證其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

2)從保險條款的理解和解釋來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並不必然指向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應當做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於2020919日正式實施,實施後,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已經被刪除。

4)根據保險法近因原則,未持有道路從業運輸資格證並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本次事故的成因及損害大小沒有因果關係。

 

(三)其他拒賠理由:超載/違反安裝裝載、不承擔停運損失

這兩類案件數量較少,法院判決基本以保險公司是否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作為分水嶺,已履行則判決保險公司可以拒賠,未履行則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相關判例】

2020)浙0402民初6101

關於車損,被告抗辯主張應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本院認為原告車輛超載情況屬實,且保險條款對該情形有明確約定,原告亦不持異議,故其抗辯意見成立,車損理賠款按2160元予以支援。

 

2019)粵0307民初23140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事故的發生與其所稱的超高有直接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涉案車輛存在超高並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且保險條款中未對違反安全裝載作出明確的說明,庭審中,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陳述已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因此,被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還應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原告某某某公司維修費、貨物損失等賠償款共計人民幣9786.4元。

 

2021)蘇0509民初10472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蘇N×××**重型半掛牽引車雖在被告某某保險宿遷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營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約定,因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停駛等間接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該條款採用加黑印刷,且投保人李某某通過電子方式簽名確認已經收到保險條款,認可由保險人明確說明了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故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被告某某保險宿遷支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五、

總結

 

綜上,本文貨某拉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拒賠的理由進行梳理、總結:辦理此類案件不僅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背景有深刻理解,還需要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才能夠實現全域性考量。我們團隊辦理了1000+保險拒賠案件,累積了豐富的實務經驗,結合上述案例的研究撰寫出本報告,希望給大家提供更多的可能和思路去應對類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