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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的租金該找誰要?,運營商跑路

2016年,王先生與愛人注意到,河北香河市中心準備新建一個商場,王先生經過多方考察確定該商場的規模比較大,交通便利又處於香河市中心的黃金地段,於是夫妻二人都覺得商場未來的發展前景一定不錯,便決定購買其中一個商鋪作為投資。

運營商跑路,商鋪的租金該找誰要?


據王先生稱,當時購買了商鋪後辦理了網籤合同,但是沒有房本和發票。因為當時房價比較高,業主們便和商場的運營商簽署了一個8%的返租協議,即用三年的租金抵還未交付的房款。

除了用3年的租金抵扣房款之外,王先生說,這份返租協議還規定,業主在購買商鋪後不得自行經營,3年後按照業主所購房款金額年化收益率8%作為利息,按月支付業主租金。


但是,眾多業主還沒等到返租,商場運營商負責人竟然跑路了!隨後,老的運營商宣佈,因為負責人跑路的情況,所以決定將商場整體轉租給一個新的運營商來繼續經營。新的運營商便以跟老運營商10個月的免租期為由,拒不支付業主租金。直到今年的9月份,新運營商迫於各方壓力,出臺了一個僅按購房款年化收益2.5%的租賃協議,如果業主覺得這個協議不合理不籤的話,新運營商就不同意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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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王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15條相應規定,要在60日內由開發商提交手續,為業主辦理相應的產權登記。懷向陽律師表示,該商鋪在購買的時候是沒有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的,依據目前的情況來看,一定是開發商的責任,業主可以選擇退房同時可以要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令禁止採用代租代售這種方式進行銷售,但是整個案件並不涉及到刑事犯罪,也不會必然導致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無效。


律師表示,在租賃合同中,雖然約定了第一個運營商是具有轉租的權利,但是實際上第一個運營商在運營的過程中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因為在租賃合同中對於每年的租金有明確的約定,而第一個運營商已經拖欠了租金,那麼在拖欠租金的情況下轉租他人,又收不到相應的租金,導致業主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同時租賃合同中還有特殊的一條,就是在第五條中規定,到期之後如果不能獲得相應收益的話,可以要求運營商回購商鋪,這也是一個解決方案。因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既然承諾了不能達到預期的情況下要回購商鋪,那麼作為王先生來說,是可以選擇讓開發商回購自己的商鋪。如果開發商之後可以給王先生辦理房產證,那王先生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敦促儘快辦理房產證,同時解除與運營商的租賃合同,收回經營權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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