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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房屋違建可被強制執行

【引言】

符合條件的房屋違建可被強制執行

    執行難,是全國法院普遍存在的問題。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以來,特別是建立初期,確實在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社會對法院執行查控措施的瞭解,被執行人通過他人代持資產來規避執行,讓執行又陷入新一輪的困境。查詢財產和被執行人居住地址線索、追加被執行人、擴大財產執行範圍等等,成為執行律師的工作重點。本人在代理一起執行案過程中,涉及到被執行房屋存在違建能否執行等問題。


【案情】

    2020年,本人接受委託代理一起由杭州某法院辦理的執行案件,接受委託的背景是法院以被執行房屋存在違建為由不予執行,執行案件於2018年立案,至本人接受委託時,案涉房屋未獲執行已過去兩年多時間,且法院早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本人在接受委託前的洽談環節中,經充分詢問了解,初步認為案涉存有違建的房屋可以被執行。被執行房屋坐落於某商業老街,房產證上記載房屋為兩層結構,建築面積共計150平米,而實際上被執行人於早年間在原有結構上又加蓋一層,建築面積70平米左右,違建無法辦理產權證,權力部門也未責令拆除。作為代理人,本人多次前往杭州某法院,與執行法官深入溝通,提出如下觀點。

 

【觀點】

    旗幟鮮明的向執行法官表明:案涉違建可進行現狀處置,與有產證部分整體評估,一併處理。

    1.執行變現的本質是將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具有經濟價值且可以用金錢衡量的財產進行司法處置變現,用於清償債務

    案涉違建雖然建造過程不合法,也不能產生給予產權登記的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案涉違建符合用於居住使用的一切外觀條件,具有物的價值特性,並可以用金錢衡量。同時,案涉商業老街各住戶均存在違建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均並未被責令拆除,案涉違建作為有使用價值的物可預期將長期存在。另外現狀處置不涉及司法協助過戶問題,所以也就不存在會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關於“司法權尊重行政權,防止違建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的規定。

    2.法律對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的執行,規定原則上可以“現狀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也就是說,不具備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在如實披露相關資訊及不利後果之後,是可以處置的,只不過是只能“現狀處置”,無法通過執行行為辦理產權登記和過戶。案涉違建房實質上屬於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

    3.《人民司法》研究組亦有支援性的觀點

    研究組在被問及人民法院能否對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進行強制拍賣時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調整的物件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地產交易行為。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不動產進行強制拍賣,是通過行使國家司法權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不屬於該條所調整的物件範疇。因此,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該房地產進行拍賣。

    經過律師及各方的努力,執行法院最終裁定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