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列表

工傷的合理界定

【案件緣由】

工傷的合理界定


2018316日,某公司員工劉二下班走路回家,原來的路線因為正在動工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封閉。為了不繞遠,劉二就近翻過欄杆,走上了繞城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就在他翻過欄杆後不久,一輛小轎車迎面駛來將劉二撞倒,造成他嚴重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以及面板損傷。當地交警接到報警前來檢視情況後,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所以在本次事故中劉二是有個人過錯的,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出院後,劉二依據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及相關材料,要求公司支付工傷補償。當地人社局調查後認為劉二的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由所在公司承擔工傷補償。公司收到人社局的決議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項決議。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雖然劉二的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他違規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更何況該條路線本就不允許行人使用,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故判公司勝訴,撤回人社局的工傷補償決議書。劉二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程式合理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現身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本案例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第六項。其中,對於“上下班途中”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員工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其次,必須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最後,必須是上下班的合理空間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高速公路嚴禁行人行走。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劉二翻越護欄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想抄近道下班回家並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空間”,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讀法心得】


劉二很可憐,明明是在下班途中出了事故,身體受了傷害又花了錢,但因為違法進入高速公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裡想說的是,國家對於勞動工人的權益保護還是十分到位的,除了上文列出的七條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了三項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同時還規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認定為工傷。


TAG標籤:界定 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