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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多位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多位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起訴分割糾紛

趙某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繼承人趙某剛名下存款261119.5元歸趙某慧繼承所有;2.判決被繼承人趙某剛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50%所有權歸孫某玲,其餘50%的所有權依法分割;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趙某剛與林某芬在1982年結婚,育有一女趙某慧,一家人共同居住在趙某剛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的公房中(以下簡稱A號房屋)。後雙方於1993年4月9日離婚,趙某慧由父親趙某剛撫養。

1997年10月14日,趙某剛與孫某再婚。此時趙某慧是14週歲,三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號房屋中。2002年12月,趙某剛與孫某用二人工齡及共同存款購買了A號房屋,房屋產權人登記為趙某剛。2007年4月6日,趙某剛與孫某生育二女兒孫某玲。趙某慧成年後搬出A號房屋單獨生活。

2016年10月,A號房屋拆遷,由於趙某慧一直沒有自己的住房,趙某剛和孫某協商一致同意拆遷置換房屋中一套給趙某慧所有。2017年2月至8月期間,趙某剛簽訂《舊城區改建專案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一、二。按照協議約定,A號房屋拆遷共置換了兩套房產,分別為:位於二號房屋及案涉房屋,該房屋擬登記權利人為趙某剛,另有剩餘徵收補償款為1375288.96元。上述兩套置換房產交房後,案涉房屋由趙某剛一家三口生活使用,二號房屋由趙某慧佔有使用。

徵收補償款已打入趙某剛名下銀行卡中,共計為1375288.96元。

趙某剛於2018年9月17日立自書遺囑一份,自願在去世後將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權益由小女兒孫某玲繼承所有,自己名下的其他合法財產由大女兒趙某慧繼承所有,趙某剛親自書寫並按手印。

2019年4月6日,趙某剛去世,此時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由孫某帶著小女兒孫某玲有使用;二號房屋已取得房產證,房產權利人登記為趙某慧,由趙某慧佔有使用。趙某剛其他財產由孫某保管佔有,包括趙某剛取得徵收補償款的銀行卡。

在趙某剛去世後,趙某慧發現有取款記錄。截至起訴之日該卡賬上餘額僅剩216.35元。由於該銀行卡由孫某掌管,在趙某剛去世後的取款消費涉嫌轉移隱匿被繼承人財產,嚴重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結合以上推斷,在趙某剛去世時其名下存款至少應有522238.96元。

趙某剛去世時,名下財產包括案涉房屋及存款522238.96元,其中除去孫某作為配偶享有的一半份額外,剩餘財產為趙某剛個人遺產。根據趙某剛生前的自書遺囑內容,趙某慧有權繼承趙某剛名下一半存款即261119.5元,孫某玲有權繼承趙某剛名下案涉房屋一半的所有權。

 

被告辯稱

二被告辯稱,同意依法分割被繼承人趙某剛名下存款,孫某處有被繼承人趙某剛的存款共計520000元。同意第二項訴訟請求。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案涉房屋的另一半是孫某的合法財產。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趙某剛與林某芬原系夫妻,兩人育有一女趙某慧,三人共同居住在趙某剛名下的A號房屋中。後趙某剛與林某芬離婚,趙某慧由父親趙某剛撫養。1997年10月14日,趙某剛與孫某再婚,三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號房屋中。2007年4月6日,趙某剛與孫某生育二女兒孫某玲。趙某慧成年後搬出A號房屋單獨生活。2019年4月6日,趙某剛去世。

2017年趙某剛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如下:被徵收房屋為A號房屋,所有權人趙某剛,在冊戶籍人口3人,分別為趙某剛、趙某慧、孫某玲,乙方自願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本協議確定的補償、補助、獎勵金額合計為2925856.20元。甲方在扣除乙方調換房屋購房款及房改售房款或徵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後應向乙方支付剩餘徵收補償款共計1214689.96元。2017年8月31日,明確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剩餘徵收補償款160599元。審理中,趙某慧自述2002年12月,趙某剛與孫某用二人工齡及共同存款購買了A號房屋,房屋產權人登記為趙某剛。

2017年4月11日,趙某剛在賬戶內收到了徵收補償款共計1214689.96元。2017年11月8日,趙某剛的前述賬戶內收到了徵收補償款160599元。審理中,雙方均同意對趙某剛的存款按照520000元進行分割。

趙某剛購買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預交房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審理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由二被告居住,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

2018年9月17日,趙某剛寫下《自書遺囑》,內容為“我立此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具體財產加下:一、本人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即案涉房屋),本人去世之後,本人在該房屋上所享有的一切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等),由本人小女兒孫某玲個人繼承所有,;二、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債權、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由本人大女兒趙某慧個人繼承所有。”

 

裁判結果

一、被告孫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慧26萬元;

二、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益由被告孫某、孫某玲各佔50%份額;

三、駁回原告趙某慧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趙某剛在2018年9月17日寫下的《自書遺囑》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且雙方均認可,法院予以認定。

趙某剛在《自書遺囑》中明確其名下除案涉房屋之外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債權、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由趙某慧個人繼承所有。趙某剛的存款520000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260000元系遺產,應由趙某慧按照遺囑繼承。前述520000元在孫某處,故由孫某承擔遺產給付義務。

關於案涉房屋,系對趙某剛與孫某所有的A號房徵收安置所得,屬於趙某剛與孫某的共同財產。案涉房屋的50%的所有權益歸孫某所有,其餘50%的所有權益系趙某剛的遺產,按照趙某剛的遺囑,應歸孫某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