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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如何處罰,武漢刑事

糧食局局長利用職權腐化

武漢刑事:挪用公款如何處罰

被告人任某原為XX縣糧食局局長兼XX縣糧油購銷公司經理,同時任某還為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開封市XX有限公司股東。2003年,被告人任某安排各鄉鎮糧管所將已拍賣給XX飼料有限公司的5025噸陳化糧的拍賣貨款匯到糧食批發交易市場指定帳戶形成虛假買賣交割,辦好出庫手續後,以口糧價格流入市場。2004年,XX縣糧食局的3842噸陳化糧在拍賣給XX集團後,由被告人任某聯絡新買主,郭某將該批陳化糧銷到口糧市場。後由郭某等人攜款到XX夥同XX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指定帳戶形成虛假買賣交割,並由李某辦理陳化糧出庫手續。兩次非法經營額為1096萬元,共獲取非法利潤119萬元。

2004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任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將XX縣糧油購銷公司290萬元借給開封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10月,被告人任某向河南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經理劉某借款60萬元匯入開封市XX有限公司,用於其個人入股的股金,並開具了收款收據。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任某指派開封市XX有限公司會計魯某從公司公款中提出20萬元現金先存入開封市XX品有限公司,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電匯到河南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帳戶上用於歸還任某的個人借款。開封XXX有限公司還裕豐源公司借款的名義走帳,開封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把20萬元的借款下成“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科目”衝賬。

2006年1月,被告人任某以開封市XX有限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讓馮莊分公司經理康某從銷麥款中提出30萬元現金交給他,後任某安排作一套賬顯示鄭州一粉廠還欠馮莊分公司30萬元。

挪用公款罪如何處罰

河南XXX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任某身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任某身為XX縣糧食局的主要領導負責人,違規操作處理陳化糧,為糧食局下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19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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