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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支付的彩禮能否申請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已經支付的彩禮能否申請退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結婚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婚姻關係不成立。此時,給付彩禮的人希望結婚的目的未達成,故為結婚而支付的聘金應予退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考慮到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未形成共同生活體,未享有夫妻關係中應有的權利,也未承擔相應的義務,此時如果離婚,不退還彩禮對給付彩禮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種情形下應退還聘金。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當事人為了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或者為了所謂“面子”支付大額彩禮,從而導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債臺高築的現象。離婚時,給付一方可能尚未能從給付彩禮導致的生活困境中擺脫出來,甚至未能還清因給付彩禮所欠債務,故此時應當返還彩禮。


除去上述三種法律明確支援退還彩禮的情況之外,彩禮是否返還應看具體法定情節,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以下幾種情況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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