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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確認被判駁回,股份代持存在風險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權利,但應符合法定情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理了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在股份代持情形下,因未獲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隱名股東何某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被法院駁回。

股份代持存在風險 資格確認被判駁回

法院查明,2016年8月,甲公司前股東王某因與何某存在債務關係,欲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權作價1000萬元,轉至白某名下,用於衝抵何某債務。2016年9月,因被告白某未支付1000萬元至何某,經白某、何某自願協商,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一份,約定:何某同意白某將名下10%的甲公司股權作價600萬元,用於衝抵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剩餘股權轉讓款400萬元轉作借款,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協議簽訂當日,何某享有甲公司10%股權,但該股權暫不變更至何某名下,由白某代持。

後何某因向甲公司請求披露公司經營情況被拒,與甲公司各股東協商無果,遂至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將登記在白某名下10%的股權變更登記在何某名下。

法院認為,案涉《股權代持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的規定,該協議效力範圍應僅限於合同雙方,對甲公司及其他股東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何某作為隱名股東,只能向顯名股東白某主張投資權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現何某請求顯名登記,既未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未實際實施參與甲公司經營管理、接受公司分紅、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等行為,故何某要求確認為股東身份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駁回何某訴請。判決書送達後,原被告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