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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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簽訂合同時應該將什麼可應該的風險填寫進去

買房簽訂合同時應該將什麼可應該的風險填寫進去
律師解析:買房簽訂合同時要填寫的風險可能有:
1.房產商是否具有相關的售房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的售房資格房產商才能進行售房活動;
2.售賣房屋的面積與約定的面積存在較大差異;
3.售賣房屋所承諾的周邊設施變化等;
4.可能出現的違法違約的其他風險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