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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單方打款合同不成立嗎?

一、承租方單方打款合同不成立嗎?

承租方單方打款合同不成立嗎?

成立,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一人自行訂立合同;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合同的客體不確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違約金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2、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租房的合同如果不成立自然就不存在違約金。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就某一個事情達成了一致的約定,簽訂了相應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是在法律的規定之內,而且是有效的合同,該住房合同都沒有成立,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不存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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