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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算事假?

一、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算事假?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算事假?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在特殊情況之下是可以算是事假的,如果缺少勞動者請假的話,那麼可以算是休假,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辦公不得降薪。

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明確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二、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江蘇省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裡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裡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裡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薪酬,薪酬也不應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佈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用人單位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款;第二條;原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正常的工作上班時間的話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請假的,是屬於突發疾病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請請假,現在屬於疫情高發期,在家辦公也屬於無法正常勞動力,必須按照規定按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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