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條件審查內容 普法法律網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律師解答 1.0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開工條件審查的內容是:一、施工許可證是否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二、徵地拆遷工作是否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三、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四、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是否已到位;五、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是否已滿足開工要求。《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TAG標籤: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審查 建設工程糾紛 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