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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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次工傷鑑定是否允許?

一、申請再次工傷鑑定是否允許?

申請再次工傷鑑定是否允許?

申請再次工傷鑑定是允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二、做工傷鑑定需要多少費用?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收費標準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檔案規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勞動能力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複查和再次鑑定的,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先由申請方墊付,鑑定結論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方承擔;

(四)確認停工留薪期的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當代社會申請工傷鑑定主要就是為了提供一定的證據,這樣的話可以幫助自己在訴訟活動當中處於一個有利的地位,但同時這樣的一種鑑定活動,如果出來之後並不是自己想要的,可能存在著一個虛假狀況,也可以再次的來提出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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