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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與陳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周XX,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

周XX與陳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輝,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賀XX,湖南XX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陳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4月1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周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陳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賀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萬元、材料款81884元,賠償原告損失2.5萬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簽訂一份益陽市XX公司大型沼氣工程專案《安裝及製作施工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由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工程款為6.8萬元,工程竣工後支付5.8萬元,1萬元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一年內付清;材料由被告方提供。

原告按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並在施工過程中為被告墊付材料款81884元,現工程已經過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託,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陳XX辯稱:原、被告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無效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導致該專案至今未通過驗收,並造成損失,且原告拒絕按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對該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故原告有權拒絕支付相應的款項。

當事人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於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原告提交的《益陽市XX公司安裝及製作施工合同》,欲證明原、被告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方式、工程範圍、工程款的支付、工期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質證,被告認為,原、被告均不是該合同的適格主體,故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本院認為,大中型沼氣工程屬於環保工程,應當由具有環保工程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必須有持有資質的沼氣生產工確保工程水、氣密封,而本案原告無施工資質,故該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2、原告提交的鐘某出具的《證明》,欲證明該沼氣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提交的關於資陽區迎風橋鎮新長髮大型沼氣工程建設的初驗情況及現場照片4張,欲證明原告的所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不能達到驗收合格的標準;上述兩組證據的證明的事實相反,本院經審查,並向證人鍾某進行詢問,確定本沼氣工程至今並未驗收合格,亦未投入使用。

根據以上採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如下事實:

2017年下半年,原、被告簽訂《益陽市XX公司安裝及製作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該工程的200m3儲氣櫃製作、管道安裝及配套裝置按被告提供的圖紙施工;工程款為6.8萬元,工程竣工後支付5.8萬元,另1萬元作為質保金在竣工後一年內支付;工期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30天。

2017年12月中旬,原告將所施工工程交予被告。

2018年3月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在該工程墊付的材料款81884元,被告承諾於當年3月9日通過驗收並申請撥付款項到位後付清,並簽訂承諾書。

2018年3月30日,益陽市能源辦、資陽區能源辦、監理、新長髮業主、施工方等組成驗收組,對該沼氣工程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後,資陽區農村能源辦領導小組指出了該工程包括管道預埋、脫硫塔安裝在內的五方面問題。

該工程現處於試執行階段,尚未驗收合格。

訴訟過程中,原、被告就材料款的支付達成一致意見,即由被告陳XX於2018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周XX的材料款81884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所涉及的沼氣工程是一項特殊的環保工程,不僅施工企業要求等級高,其驗收程式更為嚴謹,需要工程初步驗收、財務審計合格、專案啟動正常執行三個月後才能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本案原告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故原、被告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的沼氣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合格,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關於律師費的負擔合同中沒有約定,且律師費不屬於因違約所產生的必然損失,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對於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賠償,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9元,由原告周XX負擔976元,由被告陳XX負擔9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譚贊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唐武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