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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半年之後籤的應該怎樣補償?

勞動合同半年之後籤的應該怎樣補償?

勞動合同半年之後籤的應該怎樣補償?

1、企業員工工作滿半年後再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但是可以要求二倍工資,隨著滿一年之日起,每晚一日,能要求的二倍工資相應減少一日。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相關知識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滿半年後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視作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作為補償,用人單位應在次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30天內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未繳納,勞動者是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繳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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