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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可能由於人事部門的疏忽,或是當事雙方其他的考量,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的現象大有常在,但在法律上,由於我們平常工作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有固定期限的,按照法定程式當合同到期後我們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繼續續簽才繼續工作的。那麼當我們合同到期仍在工作,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是否支援雙倍工資的要求呢?下面看下我們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吧。

一、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累計計算。

如: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到期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根據未訂立合同的期間進行計算。至於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代通金問題,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即可,無需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代通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應當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根據這一觀點,從最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來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把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用人單位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期間結合起來考慮。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此屬於“過期合同”問題。“過期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儘管事實勞動關係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如果用專業術語定性,就屬於“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對勞動合同期滿,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未及時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造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從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時候,應當理解為“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因為有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因此,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應當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即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有一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續訂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小編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卻繼續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都是切合我們生活實際的,當我們與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卻不續簽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補償的,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續簽卻繼續工作,這時候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這裡小編提醒大家,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重視這一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