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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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隨意約定合同解除條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會導致勞動合同不再約束勞資雙方。

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有效這個問題,有人認為這屬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依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

事實上,勞動合同關係不同於普通的民事合同,因為勞動關係的人身隸屬性,使得勞動者相對處於被管理的弱勢地位,為了獲得寶貴的就業機會,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往往只能接受。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所做的規定。其中,第39條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條是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類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7、38條對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式、條件所做的規定;

第三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6條有關協商解除合同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為主體進行區分,不同主體的解除條件不一樣。對於一般的民事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約定解除條件的。當條件成就的時候,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就會自動解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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