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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同樣都是勞動者證明與原來的用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材料。大家可不要誤以為這兩種東西是同樣的事物,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實大有區別。為了方便大家瞭解他們之間的區別,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1、作用不同

離職證明一般是原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提交給新用人單位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離職證明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新用人單位時證明其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另外,離職證明還可以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以辦理非本人原因失業的勞動者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告知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時間,通常由勞動者自己保留,除非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勞動行政部門、仲裁、法院等進行維權時作為證據提交,用以證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

2、開具時間不同

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由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或者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送達。

3、內容不同

離職證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專案,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內容一般包括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依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離職手續辦理時間、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等專案。

4、法律責任不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造成勞動者不能就業的損失,或者造成勞動者不能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損失。

仲裁、法院依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理由和相關事實來審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判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併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索要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書和離職證明,以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便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相信大家在看完小編提供的資料過後不會再把這兩個概念視作同一個概念了。它們在作用,開具時間,內容,法律責任上都有天壤之別。比如說時間,離職證明實在解除時便給出,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在解除一個月前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