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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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補助金是什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級至6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因工緻殘被鑑定為7級至10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工傷職工支付,考慮到此後的就醫、就業及傷殘會對傷殘職工的生產勞動、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這些影響又主要是由工傷事故導致的,因而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賠償。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另外,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三)勞動者因工緻殘,已由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四)勞動關係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①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工傷醫療補助金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