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務律師解答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由於納稅人的某些應稅行為和取得應稅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一致,為正確確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徵納關係和應盡職責,稅法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都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1) 按照工業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額計稅的,凡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辦妥委託銀行收款的當天;採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2)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採購金額計稅的,為結付收購貨款的當天;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額計稅的,為成交的當天。

(3)按照服務性業務收入額計稅的,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政電訊、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為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 在進口環節納稅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 在特定環節 納稅的,應分別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