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生效要件是什麼
股權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權質押手續後,股權質押生效。具體情況為: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1)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