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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定金合同何時生效,生效日期是,訂立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定金合同何時生效,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定金在合同訂立中受到廣泛的適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承擔定金罰則的責任。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義務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那麼,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其實,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如果甲乙雙方於1月1日簽訂一個合同,內有定金條款,1月5日甲方才交付定金給乙方,定金合同1月5日成立。此外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也是實踐合同。二、訂立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第一,訂立合同時,千萬不要將預付款、違約金與定金相混淆。第二,訂立合同時,需要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第三,訂立合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第四,訂立合同時,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第五、訂立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時間期限。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