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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訴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

甲訴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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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意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據此可知,發回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另外,《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據此可知,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審判人員不得參加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據此可知,重審法院作出判決後,乙不服再次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只能查清事實後改判。以上為甲訴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