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
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商業祕密具有下列特徵: 第一, 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企業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只有處於祕密狀態下,才能體現其經濟價值,使企業具有
競爭優勢,也只有這種祕密的資訊法律才有保護的必要。祕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商業祕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為少數人或特定人知曉或掌握。這就排除了那些可以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的、反
不正當競爭法的客戶名單為不特定的公眾所瞭解的資訊。其次,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希望、不願意這種資訊洩露,而採取了一定的方法維持其保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