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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保證人部分履行的責任如何分擔

多個保證人部分履行的責任如何分擔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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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佈,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佈,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核期限或者經複核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在申請取保候審的過程中,若對於保證金的交納比較吃力的話,那麼還可以提供保證人,這也是屬於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之一。實際選擇哪種方式進行保證,可以由申請人自己來決定。但是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要同時滿足規定的條件,換言之並不是人人都可以成為取保的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