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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效力具體有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效力具體有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效力具體有什麼
1、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具體有: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