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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公司債務責任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公司債務責任的區別
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相對於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並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另外,還有一種公司,叫做,其一部分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另一部分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同時具備有限公司和的特點。同樣的,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的。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公司是一回事。另外,公司辦理了工商註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稱為“ABC有限責任公司”,反過來,“D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被稱為“D有限公司”,否則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兩個不同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