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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程式的判決

民事訴訟二審程式的判決
請問民事訴訟二審裁判程式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本條是關於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依該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