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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行為提供擔保抵押

履約行為提供擔保抵押
工程履約擔保

(1)投標擔保


投標人向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參與投標活動。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或者中標後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擔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保證金(保證金)擔保等方式。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在擔保合同中規定。保修合同規定的保修期為投標有效後30~180天。擔保金額一般為總標價的2%,但不得超過800000。


(2)承包商履約擔保


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是擔保人為確保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承包商提供的擔保。承包商的履約擔保可以是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承包商履約保證的有效期應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合同有效期為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後30~180天。承包商履約保函金額不得低於施工合同價格(中標價)的10%。保函金額不得少於工程合同的百分之十五。


(3)預付款擔保


預付保證擔保是指擔保人為承包商提供擔保的擔保,擔保人保證承包商有義務扣除預付款。為了防止承包商在收到業主的預付款後將資金轉用於其他目的或宣佈破產。預付款擔保可由銀行擔保或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承包商履約保證的有效期應在擔保合同中規定。保證合同的有效期應為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後30天至180天。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建築施工合同價格(中標價)的10%。投標專案不得低於採用批准的最低投標價格法獲得的投標專案的工程合同的15%。


(4)業主支付擔保


業主對工程款支付的保證,是指業主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向承包人提交支付發包人工程款的擔保。建設專案未按建設單位工程款繳納保證金的,視為未執行建設資金。業主的付款擔保可以由銀行擔保和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業主支付工程款擔保的有效期在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為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的所有工程結算款之日起30日至180日。業主支付的擔保金額應等於承包商為履行合同所擔保的金額,一般為合同價格的10%或15%。建設工程合同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業主對工程款支付的擔保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確定的支付週期分階段滾動進行,但每階段的擔保金額為工程合同金額的10-15%。如果業主工程款的支付擔保為滾動分段擔保,業主、專案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署分段工程進度確認或結算後,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則當前業主工程款的支付擔保為CA。取消,並自動輸入專案下一階段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