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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破產企業公房拆遷補償

許昌破產企業公房拆遷補償
企業公房拆遷有補償嗎

公房分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拆遷中經常涉及到公房拆遷補償問題。在拆遷過程中公房產權單位一般可以放棄公房產權,由承租人直接作為被拆遷人獲得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因為,公有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本身就不屬於承租人,因此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其補償原則不同於產權房的拆遷補償。


如果原承租人死亡後,家庭成員之間就承租權問題發生爭議,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1、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變更問題,由於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據其房管職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問題,具有行政管理性質,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應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2、自管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只有一人,要求產權單位變更承租人,一般應予以支援;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從中予以確定,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公房租賃關係首先是一種合同關係,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當共同居住人有多人時,應尊重產權單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