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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內容是

不屬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內容是
不屬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要求雙方達成合意,共同提交醫學會申請,僅有一方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醫療機構處理,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論,並且浪費醫療資源,所以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一方醫療機構已經受理了,其他的醫療機構就不應該再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的爭議已經解決,再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已經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醫療事故鑑定的本著解決雙方的法律責任問題,現在雙方已經協商調解解決了,所以就不必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

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導致鑑定程式終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除外;

構成非法行醫的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糾紛,非法行醫者很有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起訴。該種情況就應由公訴機關進行處理。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