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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當事人”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稱謂

什麼是“當事人”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稱謂
什麼是“當事人”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稱謂
當事人,即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直接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各階段的稱謂有所不同。在一審和適用一審程式的審判監督程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如果雙方都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則雙方都是“上訴人”,沒有“被上訴人”;在特別程式中,稱為“起訴人”或“申請人”;在執行程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