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歸誰,一週歲孩子離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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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一週歲撫養權歸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週歲孩子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的解答如下:孩子歸誰撫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確定,你描述的雙方的經濟條件和家庭情況是法院考慮的條件,還要考慮雙方的性格和心理是否健康,是否脾氣暴躁、有賭博惡習等不良習慣而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時還會考慮雙方的父母,即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意見。
具體規定我給你列出來,你看一下: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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