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三十八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道安法三十八條由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為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TAG標籤:物權法 智慧財產權 三十八 智慧財產權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