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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立案能代理嗎

離婚法院立案能代理嗎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裡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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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離婚法院立案能代理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本條應分為兩個部分加以理解,一是離婚案件不論是否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當庭表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二是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即使委託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庭調解。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卻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據書面意見,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仍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從司法實務上看,法院判斷離婚案件能否達到離婚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只有當事人最有發言權,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對對方當事人來說,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離婚案件不應適用特別授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