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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賣方反悔不想賣了違約金怎麼算呢

請問賣方反悔不想賣了違約金怎麼算呢
請問賣方反悔不想賣了違約金怎麼算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生糾紛應責令出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確實不能繼續履行的,出賣方應當返還買方的購房款並賠償因違約而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主要是房屋漲介造成的損失,對此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1、雙方已在原合同中協商確定的,按原合同的約定;
2、雙方原先沒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的漲價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價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買方的利益出發,以買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後,買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買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價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違約金的數額,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按照約定進行賠償。
沒有約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違約金:
1、因房地產轉讓人的過錯,未在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轉讓人向受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為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房地產受讓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按實際發生的情形分項計算損失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