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針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謊報事故情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TAG標籤:刑事辯護 安全事故 刑事責任 謊報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