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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起訴狀

債權人起訴狀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起訴狀的行使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起訴狀的行使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為對於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於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於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的行為時,准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為,以回覆債務人的資力;於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准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後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我國合同法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由於沒有具體的規定,理論與實踐中仍有若干問題有待研究,其中撤銷權的性質、效力及撤銷之訴的被告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