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7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TAG標籤:社會保險 勞動保障 四十八條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