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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是什麼?

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是什麼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裝置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注】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自行撤離現場,然後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注】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一)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實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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