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主體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1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徵收土地的主體有哪些現在只有國家機關才有權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TAG標籤:徵收 行政處罰 行政類 行政 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