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產假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產假如何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TAG標籤:恩施州 結婚 婚姻家庭 產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