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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登記對抗

不動產抵押登記對抗
請問不動產抵押登記對抗還是登記生效?
登記生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對不動產抵押登記對抗還是登記生效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