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合同違約責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政府採購合同執行完後,能否續簽合同執行完了就不能再續簽了,如果是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追加相同專案,且在原合同價款10%以內的,可以不再由監管部門審批、並不再委託代理機構採購而直接續簽合同。《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TAG標籤:合同事務 政府 採購 違約責任 合同 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