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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工傷認定有什麼區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工傷認定有什麼區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什麼原則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認定當中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路權原則。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四)安全原則。包括合理避讓原則與合理操作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式合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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