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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打官司期限

病人打官司期限
精神病人可以為自己打官司嗎?
可以的。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