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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花的錢是否可以起訴要回

談戀愛花的錢是否可以起訴要回
談戀愛花的錢是否可以起訴要回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但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所贈財物是否應該返還,需要予以區分。
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而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於按照習俗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於雙方戀人關係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或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一種贈與;
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或戀愛關係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其予以返還,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